從畢氏學派到歐氏幾何的誕生 (第 6 頁) 蔡聰明
|
.原載於科學月刊第二十六卷第二期∼第七期 .作者當時任教於台大數學系 •註釋 •對外搜尋關鍵字 |
|
等腰三角形定理(又名驢橋定理):
在圖四十三中,若
對於先前所採用折疊的實驗式證法,歐氏不滿意。現在改進如下:
證明一:取 BC 的中點 M,連結 AM,則
![]()
於是
證明二(鏡影證法,A looking glass proof):
將 ![]() 從而 ![]()
如果
證明一(鏡影法):
在圖四十三與四十四中,因為
![]()
所以
證明二(反證法或歸謬法):
假設 AB>AC。在 AB 內取一點 D,使得 BD=AC。連結 CD。因為
![]() 但是 ![]() ![]() 再退一步,三角形的全等定理 (s,a.s., a.s.a, s.s.s.) 為何成立?以下只追究a.s.a.定理,其餘兩個同理可證:
兩角夾一邊對應相等的兩個三角形全等,即三個邊及三個內角皆對應相等。在圖四十六中,假設
證明(移形疊合法):將
總結上述,我們追究等腰三角形定理為何成立的理由,結果用到了三個命題: (i)兩點決定一直線。 (ii)幾何圖形可以移動而不變。兩個圖形可以完全疊合在一起就是全等。 (iii)全量大於分量。 歐氏認為它們是「顯明的」,不必再追根究柢下去,於是決定立下「界碑」,當作公理。只要承認這三條公理,配合歸謬法就可以推出等腰三角形的正逆定理,以及三角形的全等定理。
|
三角形三內角和定理
定理:三角形三內角和為一平角。 早先畢氏學派利用平行公理(即在一平面上,遇直線外一點可作一直線平行於已知直線)的證明並沒有瑕疵(定理四),但是歐氏不滿意。對於畢氏的平行公理,他也要證明,下面就來分析歐氏的整個證明過程。 證明三內角和定理:
過 C 點作一直線 CE 平行於 AB,並且延長 BC 成 BD,則
於是
這裡用到四個命題: (i) 線段可任意延長。 (ii) 等量加等量還是等量。 (iii) 畢氏平行公理。 (iv) 內錯負、同位角相等。 對於(i)與(ii)歐氏認為已是「水清見底」,應當立下界碑,當作公理。對於(iii)與(iv)還需證明。 補題一:在一平面上,過直線外一點可作一直線平行於已知直線。
作圖:這是一個尺規作圖問題。設 AB 為已知直線,P 為線外逼點,
在 AB 上任取一點 Q,連結 PQ。在直線 PQ 上的 P 點作
補題二:兩直線被第三條直線所截,則內錯角相等或同位角相等或同側內角互補
證明:
在補題一的作圖與補題二的證明中,我們又 用到三個更基本的命題: (i)以任一點為圓心,任意長為半徑,可作一圓。 (ii)兩直線被第三直線所截,如果同側兩內角和小於兩個直角, 則兩直線延長時在此側會相交。 (iii)三角形的外角大於不相鄰的任何一個內角。 對於(i)與(ii)歐氏決定立下界碑,當作公理。對於(iii)還要再追究下去:
補題三:三角形的外角大於不相鄰的任何一個內角。
在圖五十一中,
證明:取M為AC之中點,連結BM且延長到E使得BM=ME。因為
![]()
所以
![]()
從而
補題四:如果兩直線相交,則對頂角相等。 10
證明:
![]() 同理可證 ![]() 分析至此,歐氏認為 (i)等量可以互相代換。 (ii)等量減去等量還是等量。 (iii)凡是直角皆相等。 這些都是「顯明的」,可以當作不必再追究下去的公理。
|
畢氏定理
在
ABDE=BCFG+ACHK
畢氏學派原先利用長方形的面積公式來證明畢氏定理, 而對長方形的面積公式只證明了任何兩線段是可共度的情形。 由於不可共度線段的出現,使得長方形的面積公式之證明不全, 從而畢氏定理的證明也不全。 歐氏完全避開長方形面積公式(特別地,正方形面積公式), 在定理的敘述上,他也不採用 AB2 = AC2 + BC2。 他不用算術而改用幾何來治幾何,他提出新的證明方案,比較煩瑣, 被哲學家叔本華批評為人為造作,說那不是論證而是一種「捕鼠器」的證明 (the mousetrap proof)。這些都是對於畢氏學派失敗的回應。 下面我們就來分析歐氏的證法。
證明:如圖五十三,過 C 點作 CL // BD,連結 CD 與 AG,
則
![]()
所以
因為,正方形BCFG等於二倍的
長方形BDLM等於二倍的 所以正方形BCFG等於長方形BDLM(等量代換) 同理可證 正方形ACHK等於長方形AELM。 因為 正方形ABDE=長方形BDLM+長方形AELM 所以 ABDE=BCFG+ACHK(等量代換) 這裡歐氏所用到的兩個圖形之「相等」, 是指兩個圖形可以完全疊合(即全等)或分割成幾塊後可以完全疊合。 完全疊合當然面積就相等。 補題一:如果一個平行四邊形與一個三角形同底等高, 則此平行四邊形等於三角形的兩倍。
證明:在圖五十四中,假設平行四邊形ABCD與 補題二:同底等高的兩個三角形相等。
證明:在圖五十五中,假設 EBCA=DBCF(同底等高)
因為 補題三:平行四邊形的對角線平分此平行四邊形。
證明:在圖五十六中,因為
![]()
補題四:同底等高的兩平行四邊形相等。
證明:在圖五十七中,設 ABCD 與 EBCF 為同底等高的平行四邊形。
因為
在畢氏定理的證明中,作平行線、作兩點連線、等量代換、三角形的全等, 最終都化約成十條公理。綜合回去,就完成了畢氏定理的證明。不利用長方形的面積公式, 證起畢氏定理來就是這麼煩瑣,這是不可共度線段惹出來的麻煩。 事實上,將圖十二的證法稍作修飾,仍可不必用到長方形的面積公式,就可證明畢氏定理。這應該是畢氏定理最簡潔的證法。歐氏捨簡就繁,令人費思量。 歐氏《幾何原本》的第一冊總共有48個定理。歐氏將最後的定理四十七與定理四十八分別安排為正逆之畢氏定理,作為第一冊之最高潮。 畢氏定理之逆定理:在一個三角形中,如果一邊上的正方形等於另外兩邊上的正方形之和,則後兩邊的夾角是直角。
證明:在圖五十八中,設 AB 上的正方形等於 AC 與 BC 上正方形之和,
我們要證明
在 C 點作 CD 使得 ![]()
所以
|
相似三角形基本定理
在兩個三角形中,如果三個內角對應相等,則對應邊成比例,
如圖五十九,假設
![]()
證明:在AB與AC上取D,E兩點使得AD=A'B'且AE=A'C'。
則
![]()
於是
![]()
兩邊同加一(或由合比定理)知
![]() 作等量代換得 ![]() 同理可證 ![]() 補題一:如圖五十九之左圖,在 ![]() ![]() 證明:連結BD與CD,則 ![]() ![]() ![]()
同理可證
因為
![]()
補題二:在圖六十中, ![]()
如果利用三角形面積公式,則補題二是顯然的。但是, 當不可共度線段發現後,歐氏不使用長方形面積公式, 連帶地也不使用三角形面積公式。因此,補題二證明起來就很麻煩了。 我們分成兩種情形來討論: (i)當BC與DE是可共度的情形。
這時只需用共度單位u將BC與DE分成,比如m段與n段,
即 ![]() 補題三:等底且等高的兩個三角形相等。
證明:在圖六十一中,假設
(ii):當BC與DE不可共度的情形。
在圖六十二中,沿著 CB 的延長線,從 B 點的左方依次取 n-1 個等於 BC 的線段,
分割點為
![]()
按優多諸斯 (Eudoxus) 檢定法則知
![]() 現代的極限(逼近)論證方法:
在圖六十三中,將 BC 分成 n 等分,其中 BF 為一等分。在 DE 上,從 D 點開始,依次取 BF 之長,最後到達 G 點,使得 GE < BF。因為 BC 與 DG 可共度,故
![]()
今令
![]()
|
|
![]() |
(若有指正、疑問……,可以在此 留言 或 寫信 給我們。) |
![]() |
EpisteMath (c) 2000 中央研究院數學所、台大數學系 各網頁文章內容之著作權為原著作人所有 |
編輯:朱安強 / 繪圖:簡立欣 | 最後修改日期:2/17/2002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