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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原載於《第二屆科學史研討會彙刊》,中央研究院,1989年,227-234頁 .作者任職於中央研究院數學研究所 •註釋 | ||
論《周髀算經》「商高曰數之法出於圓方」章
李國偉 |
南宋寧宗嘉定六年(西元一二一三年)鮑澣之翻刻的《周髀算經》,卷上一開始周公問商高「數安從出」之後,緊接著就有下面這段說明。 商高曰:「數之法出於圓方,圓出於方,方出於矩,矩出於九九八十一。故折矩,以為勾廣三,股脩四,徑隅五。既方之外,半其一矩,環而共盤,得成三四五,兩矩共長二十有五,是謂積矩。故禹之所以治天下者,此數之所生也。」 這裡記載了在中文文獻中最早一個西方數學稱為畢氏 (Pythagoras) 定理的待例,並且隱涵了該定理一般性的證明。所謂畢氏定理即為本文中稱作「勾股定理」的命題,斷言直角三角形中,以弦為邊的方形面積,恰為以勾為邊及以股為邊的方形面積和。根據劉徽注《九章算術•勾股》所說,「短面曰勾,長面曰股,相與結角曰弦」,可知直角三角形的最短邊叫勾,與其垂直的邊叫股,而斜邊叫弦。因此商高的特例便是勾長三,股長四,弦長五的情形。《周髀算經》卷上陳子教榮方求日高時,陳子說:「若求邪至日者,以日下為勾,日高為股,勾股各自乘,并而開方除之,得邪至日。」便有了「勾股各自乘,并而開方除之」的一般法則。雖然他所舉的數值,從髀至日下六萬里,日下至日八萬里,斜至日十萬里,都還是三、四、五的整倍數,但是對勾股定理的一般性在《周髀算經》成書的年代應該已經有正確的掌握。問世較晚的《九章算術•勾股》章在列完三、四、五的特例後,便接著說:「勾股術曰:勾股各自乘,并而開方除之,即弦。」幾乎就像是從《周髀算經》抄來的話。由此看來,如何由三、四、五的特例領悟出一般性的勾、股、弦關係,是深入認識《周髀算經》的有意義課題。 近代中國數學史家以李儼〈中算家之 Pythagoras 定理研究〉 註1 ,最早詳細討論勾股定理在中國的發展。因為現在所見《周髀算經》為三國吳人趙爽所注,而趙爽在「商高曰數之法出於圓方」章之後,緊接著有一篇「勾股圓方圖」的論說,得出勾、股、弦關係的多種命題,是一篇幾何學的傑作,所以自李儼以下,諸家的注意力多半集中在趙爽的「勾股圓方圖」,及其對勾股定理的證明上。比較具代表性的工作有沈康身〈劉徽與趙爽〉 註2 ,〈勾股術新議〉 註3 及陳良佐〈趙爽勾股圓方圖注之研究〉 註4 。但只有陳良佐在他的論文,及他的近作〈周髀算經勾股定理的證明與「出入相補」原理的關係——兼論中國古代幾何學的局限〉 註5 ,才深入研究分析了趙爽注「商高曰」一章。因此陳先生所討論的勾股定理證明,其實是趙爽由「商高曰」章中所理解出的證明。本論文的主要目的在嘗試由商高所說的話中,直接領悟出一種異於趙爽的證明。 在討論新證明之前,應該先說明若千方法學上的觀點。 中國古代的數學書籍,不論是正文或注解,字句經常相當簡略。而且中國文字有大量一字多義的曖昧現象,使得解釋上很難達到唯一的說法。因此在理解古算的時候,不必刻意追求那一種解釋是原作者的本意,因為證據通常不足以下最後的裁判。應該小心的是理解法不要與當時的知識背景產生明顯的矛盾。如果有好幾套不生矛盾的說法,不一定最簡單的就最接近原始的風貌。因為今日造出的簡單方法,其實是奠基在比當時更成熟的數學文化上。往往今日看作一小步的間隔,在古代卻可能是概念上的一大鴻溝。 在這種方法學的態度下,對古代數學還原的工作,是要理性重建一個當時可能的整體與多樣的學術景觀,從而品味與鑑賞透過數學創作所表達出人類心智活動的高度成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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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李文威 | 最後修改日期:3/27/2004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