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頁 1234567 次頁

從畢氏學派到歐氏幾何的誕生 (第 5 頁)

蔡聰明

 


首頁 | 搜尋

.原載於科學月刊第二十六卷第二期∼第七期
.作者當時任教於台大數學系

註釋
對外搜尋關鍵字
 
四、

   
 
「不可共度」引出的兩個難題

面對大自然的森羅萬象,古希臘哲學家提出「有窮」與「無窮」、「離散」與「連續」、「一」與「多」、「變」與「不變」等「正、反」對立的主題;經過長期而熱烈的討論與爭辯,產生了非常豐富的哲學思潮。在這個思潮之下,結晶出來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是: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的哲學,以及歐幾里得的《幾何原本》。

關於幾何學的研究,我們再作一下綜合整理。畢氏學派「大膽地假設」:線段經過「有窮步驟」(finite processes) 的分割,就抵達「不可分割」(indivisible) 的「點」(point)。於是,點像小珠子一樣,具有一定的長度 d>0,線段是由點所組成的。從而,任何兩線段皆可共度,並且度量只會出現整數與有理數。據此,畢氏學派用「算術」(整數及其比例的理論)相當成功地建立了幾何學的基礎。

但是,後來經過「小心地求證」,畢氏學派發現了不可共度線段,使得幾何學從「有窮」與「離散」擺蕩到「無窮」與「連續」這一邊。點的長度為零,度量必然出現無理數。

因為古希臘人對於數的概念只及於整數與有理數,所以不可共度線段出現後,有兩條路可走:

(i)接受無理數為數,擴大數的概念成為實數,以應付幾何學之所需;

(ii)拒絕承認「無理數」為數,但接受不可共度線段為實際的存在。

第一條路必須建構實數系,直接面對「無窮步驟」(infinite processes)。這對古希臘人似乎太難了,所以他們選擇了第二條路;並且將畢氏學派的「算術優先論」與「數形一家」改為「幾何學優先論」,迫使數與形開始分家。這對於數學的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,因為數缺少形就少了直覺,形缺少數也難入微。

不可共度線段的發現,引出下面兩個難題:

(i)如何補救畢氏學派的缺失?
事實上,畢氏學派的幾何研究綱領並沒有完全失敗。 對於長方形面積公式及相似三角形基本定理,畢氏學派所證明的可共度情形並沒有錯,只需再補上不可共度情形的證明就好了。

(ii)局部與大域之間如何連結?
動點成線,動線成面,動面成體。換言之,線、面、體分別由點、線、面組成。 但是,點沒有長度,如何累積出有長度的線段?同理,線段只有長度,沒有寬度, 即線段沒有面積,如何累積出有面積的平面領域?面有長度與寬度,但沒有厚度, 即面沒有體積,如何累積出有體積的空間領域?這些問題更深刻難纏, 直到微分法與測度論 (measure theory) 出現才完全解決。

上述兩個難題分別就是幾何學與早期「積分」所面臨的困局。優多諸斯 (Eudoxus) 提出比例論 (theory of proportion) 解決了(i),又提出窮盡法 (method of exhaustion) 初步克服了(ii)。這是他對數學的兩個偉大貢獻。

   
 
優多諸斯的比例論

優多諸斯出身於柏拉圖學院,是一位傑出的數學家,對天文學尤感興趣。他面對自然現象時,堅決訴諸觀測與理性的分析,從不接受「怪力亂神」的解釋。因此,數學史家奚斯 (Heath) 稱讚他為「科學至人」(a man of science)。

優多諸斯的比例論,其核心是三個定義:

定義一:設 ab 為兩個同類的幾何量(例如線段長或面積或體積)。如果存在自然數 mn(包括 1),使得

\begin{displaymath}
ma > b \mbox{ {\fontfamily{cwM0}\fontseries{m}\selectfont \char 47} } nb>a
\end{displaymath}

則稱此兩量的比值 $\frac{a}{b}$ 存在(或記成 a : b)。

這個定義排除掉無窮大與無窮小的量,只討論有限量。因為無窮小量的任何有限倍還是無窮小量,有限量的任何有限倍都不能超過無窮大。定義一是說:兩個有限的幾何量,不論可共度或不可共度,就可談論比值。

事實上,這個定義跟今日所謂實數系的阿基米得性質 (Archimedean property) 具有密切關係:

如果 ab 為兩個正的實數,則存在自然數 m,使得 ma > b

阿基米得性質可以作兩種生動的解釋:

(i) 阿基米德用一根小湯匙,每次的取水量為 a>0,那麼不論多大的一池洗澡水 b>0,只要夠多次,乃可取光所有的池水(阿基米得曾在洗澡時,悟出浮力原理,解決皇冠是純金與否的問題,而演出裸奔。)

(ii) 烏龜的步幅 a>0,很小,兔子在烏龜前頭 b,很大,那麼只要烏龜持之以恆,一步一步地必可趕過兔子(當然必須假設兔子睡大覺)。

有了比值的概念,接著就是判定兩個比值的「相等」與「不等」。

定義二(優多諸斯檢定法則): 設 a, b, c, d 為四個有限量。如果對於任何自然數 mn 恆有:

\begin{displaymath}
\left\{ \begin{array}{l}
ma>nb \Longleftrightarrow mc> nd \\...
...a<nb \Longleftrightarrow mc< nd
\end{array}\right.
\eqno{(1)}
\end{displaymath}

則稱 $\frac{a}{b}= \frac{c}{d}$

事實上,(1)式中任何一式都可用來判別 $\frac{a}{b}= \frac{c}{d}$。 以下第二式對應是的可共度的情形。

我們將(1)式簡記為

\begin{displaymath}
ma \frac{>}{<} \Longleftrightarrow mc \frac{>}{<} nd
\eqno{(2)}
\end{displaymath}

或者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}{b} \frac{>}{<}
\frac{n}{m}
\Longleftrightarrow \frac{c}{d} \frac{>}{<} \frac{n}{m}
\eqno{(3)}
\end{displaymath}

這是一個絕妙的定義。考慮 a,b 皆為線段長的情形:ab 可共度是指存在共度單位 u,使得 $a=n \cdot u$, $b = m \cdot u$,從而 $\frac{a}{b} = \frac{n}{m}$ 為有理數。換言之,用 $u= \frac{n}{m}$ 去度量 a,恰好 n 次可度量乾淨。這些都是古希臘人能夠了解的。但是,當 ab 不可共度時,$\frac{a}{b}$ 不是有理數,即對於任意自然數 m,用 $u= \frac{n}{m}$ 去度量 a,都度量不盡,此時存在某個自然數 n,使得度量 n 次,還未度完,而度量 n+1 次又超過,於是:

\begin{displaymath}
n \cdot \frac{b}{m} < a < (n+1) \cdot \frac{b}{m}
\end{displaymath}

亦即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n}{m} < \frac{a}{b} < \frac{n}{m} + \frac{1}{m}
\end{displaymath}

因此,若用有理數 $\frac{n}{m}$$\frac{n}{m}+ \frac{1}{m}$ 作為 $\frac{a}{b}$ 的近似估計,則絕對誤差皆小於 $\frac{1}{m}$,現在讓 m 逐步增大,則可逐步地求得 $\frac{a}{b}$ 的左右夾逼的兩個有理數列,它們之間的距離越來越小,終究會捕捉住 $\frac{a}{b}$。換言之,用大於或小於 $\frac{a}{b}$ 的有理數就可以完全確定 $\frac{a}{b}$。大約兩千年後,戴德金利用有理數的「切斷」(Dedekind cut):

\begin{eqnarray*}
L &=& \{ \frac{n}{m} : \mbox{{\fontfamily{cwM1}\fontseries{m}\...
...fontseries{m}\selectfont \char 98}} \frac{n}{m} > \frac{a}{b} \}
\end{eqnarray*}


來定義無理數 $\frac{a}{b}$,亦即將 (L,U) 等同為 $\frac{a}{b}$。這個想法就是根源於優多諸斯的檢定法則而來的。因此,優多諸斯的檢定法則是深謀遠慮的,令人佩服。

定義三:設 a, b, c, d 為四個量,若存在自然數 mn 使得 ma > nb,且 $mc \leq nd$,則稱 $\frac{a}{b} > \frac{c}{d}$。這個定義其實是說,如果存在自然數 mn 使得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}{b} > \frac{n}{m} \geq \frac{c}{d}
\end{displaymath}

則稱 $\frac{a}{b} > \frac{c}{d}$。我們也注意到,對於古希臘人來說,

\begin{displaymath}
ma>nb \mbox{ {\fontfamily{cwM2}\fontseries{m}\selectfont \char 68} } mc \geq nd
\end{displaymath}

原則上都可以用幾何度量加以檢定。

為什麼要考慮「比例」及其「相等」或「不等」的判別法呢?

因為整個定量幾何的基礎是度量,即用一個量來度另一個量,這就是比例的概念, 所以古希臘人特別重視比例的研究。

對於只知道且只承認有理數(兩整數比)才是數的古希臘人(尤其是畢氏學派的人),遇到兩個同類幾何量 ab 的比值,就分成兩種情況:

(i)當 ab 可共度時,$\frac{a}{b}$ 為一個有理數。這是毫無困惑的, 他們完全清楚了解。畢氏學派起先誤以為這就是事情的全部,後來發現不可共度線段, 古希臘人才知道必須再考慮下面第二種情況。

(ii)當 ab 不可共度時,$\frac{a}{b}$ 不是一個有理數,他們稱之為「不可說」(the unutterable),是不可理喻的,好像是遭遇到「言語道斷」的困境。(今日我們叫做「非比數」或「無理數」)他們拒絕承認 $\frac{a}{b}$ 是一個數,但承認它是兩個幾何量的「比例」(如兩線段的比例),這是實際存在的。

兩千多年後的我們,「站在許多巨人的肩膀」上(牛頓之語),可以完全清楚優多諸斯的偉大工作。用現代的術語來說就是:古希臘人發現了「無理數」,瓦解了畢氏學派要將幾何學與宇宙論化約成算術(整數論)的研究綱領,因此「算術是不夠的,你必須知道幾何學!」我們更能體會柏拉圖所說的「不知道正方形的邊與對角線是不可共度的人,愧生為人!」以及柏拉圖學院入門處的警語「不懂幾何學的人不得進入此門」這些話的深義。

優多諸斯要馴服無理數,於是以幾何方式(古希臘人能接受的)提出無理數以及兩個無理數相等或不相等的定義,這堪稱是偉大的定義。在邏輯上雖然不夠周全(以現代的眼光來看),但已夠當時的使用,並且也蘊藏了現代實數論的胚芽 (germs)。換句話說,優多諸斯所做的就是建立實數論的初步工作。

下面我們來看優多諸斯如何彌補畢氏學派的漏洞。

定理十一(相似三角形基本定理)

如果 $\triangle ABC$$\triangle A'B'C'$ 兩個三角形的三個內角對應相等,則對應達成比例,即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B}{A'B'} = \frac{AC}{A'C'} =\frac{BC}{B'C'}
\eqno{(4)}
\end{displaymath}

說明:按定義,如果兩個三角形具有對應角相等且對應邊成比例,則稱此兩個三角形相似(全等是相似的特例)。因此,上述定理是說,兩個三角形只要三個內角對應相等就相似了。事實上,由三角形三內角和恆為一平角定理得知,只要兩個兩角對應相等就相似。



圖三十八

對於上述定理,當ABA'B'是可共度的情形,我們已經證明過。現在只需再證明 ABA'B' 是不可共度的情形就好了。

如圖三十八,在 $\angle A = \angle A'$, $\angle B = \angle B'$, $\angle C = \angle C'$ 的條件下,我們要證明(4)式成立。例如,欲證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B}{A'B'}=\frac{AC}{A'C'}
\end{displaymath}

根據優多諸斯檢定法則,我們必須證明:對於任意自然數 mn,恆有

\begin{displaymath}
m \cdot AB \frac{>}{<} n \cdot A'B' \Longleftrightarrow m \cdot AC
\frac{>}{<} n \cdot A'C'
\eqno{(5)}
\end{displaymath}

今因 ABA'B' 不可共度,故 $m \cdot AB$ 可能,因此只需證明:

\begin{displaymath}
\left\{ \begin{array}{l}
m \cdot AB > n \cdot A'B' \Longleft...
...arrow m \cdot AC < n \cdot A'C'
\end{array}\right . \eqno{(6)}
\end{displaymath}

(i)假設 $m \cdot AB > n \cdot A'B'$,亦即設

\begin{displaymath}
AB > \frac{n}{m} \cdot A'B' \eqno{(7)}
\end{displaymath}

AB 上取一點 B1,使得 $\frac{n}{m} \cdot A'B' = AB_1$,則 AB1A'B' 可共度且 AB>AB1。再過 B1 點作 B1C1 平行於 BC 且交 ACC1 點。於是 $\bigtriangleup AB_1C_1$$\bigtriangleup A'B'C'$ 有三個內角對應相等,根據畢氏學派已證過的可共度情形之相似三角形基本定理(定理七),可知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n}{m}= \frac{AB_1}{A'B'}=\frac{AC_1}{A'C'}= \frac{B_1 C_1}{B'C'}
\eqno{(8)}
\end{displaymath}

因為 AB>AB1,故 AC>AC1,於是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C}{A'C'} = \frac{AC_1}{A'C'} = \frac{n}{m}
\end{displaymath}

從而

\begin{displaymath}
m \cdot AC > n \cdot A'C'
\end{displaymath}

反過來,由 $m \cdot AC > n \cdot A'C' $,同理也可推導出 $m \cdot AB > n \cdot A'B'$

(ii) 假設 $m \cdot AB < \frac{n}{m} \cdot A'B'$,亦即設

\begin{displaymath}
AB < \frac{n}{m} \cdot A'B' \eqno{(9)}
\end{displaymath}

AB 的延長線上取 B2 點,使得 $\frac{n}{m} \cdot A'B' = AB_2$,則 AB2A'B' 可共度且 AB2 = AB。再過 B2 點作 B2 C2 平行於 BC 且交 AC 的延長線於 C2 點。於是 $\bigtriangleup AB_2C_2 $$\bigtriangleup A'B'C'$ 相似,故有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n}{m}=\frac{AB_2}{A'B'}=\frac{AC_2}{A'C'}=\frac{B_2C_2}{B'C'}
\end{displaymath}

AB2 > AB,可知 AC2 > AC,所以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C}{A'C'}=\frac{AC_2}{A'C'}=\frac{n}{m}
\end{displaymath}

亦即

\begin{displaymath}
m \cdot AC < n \cdot A'C' \eqno{(10)}
\end{displaymath}

反之亦然,即由(10)式也可推導出(9)式。

綜合(i)與(ii)兩種情形,我們就證明了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B}{A'B'}=\frac{AC}{A'C'}
\end{displaymath}

同理,我們也可以證明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B}{A'B'}=\frac{BC}{B'C'}
\end{displaymath}

因此,(4)式就得證了。

* * * * * * * * * * * * * * * *

優多諸斯救住了相似三角形基本定理,從而利用它來證明的畢氏定理也得以保全了。對於畢氏定理的證明,後來歐幾里得並沒有採用這條路線,他改採「全等則面積相等」的辦法。



圖三十九

其次,我們看長方形的面積公式,如圖三十九。當任何兩線段皆可共度的情形, 畢氏學派已經證過長方形 A 的面積為 $a \cdot h$(參見定理三)。

但是,當兩線段不一定可共度時,就需要利用優多諸斯的檢定法則來證明了。

補題:設 AB 為兩個矩形,具有相同的寬度,見圖三十九,則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}{B}=\frac{a}{b} \eqno{(11)}
\end{displaymath}

證明:我們必須證明,對任意自然數 mn

\begin{displaymath}
mb >na \Longleftrightarrow mB > nA
\end{displaymath}

假設 mb > na。將 nA 併連成一列,mB 也併連成一列,得到長分別為 namb,高為 h 的兩個矩形 mBnA。因為 mb > na,所以矩形 mBnA 大,即 mB >nA。反過來,由 mB> nA 亦知 mb > na

同理,我們可以證明,對任意自然數 mn

\begin{eqnarray*}
mb &>& na \Longleftrightarrow mB > nA \\
mb &>& na \Longleftrightarrow mB>nA
\end{eqnarray*}


由優多諸斯檢定法則,(11)式得證。

定理十二(長方形的面積公式)

如果長方形的長與寬分別為 ab,則其面積為 $a \cdot b$



圖四十

證明:取一個長與寬都是 b 的正方形 B,由上面的補題知:
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}{B}=\frac{a}{b}
\end{displaymath}

再由比例的性質知: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}{b}=\frac{a \cdot b}{b^2}
\end{displaymath}

已知 B 的面積為 b2,故得知 A 的面積為 $a \cdot b$

從而,我們熟知的三角形、平行四邊形、梯形等等的面積公式以及畢氏定理都得到了證明。

   
 
窮盡法

關於窮盡法,我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就夠了。

定理十三:兩個圓的面積之比等於半徑平方之比。

如圖四十一,設兩圓 O1O2 的半徑分別為 r1r2,面積為 a(O1)a(O2),則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(O_1)}{a(O_2)}=\frac{r_1^2}{r_2^2} \eqno{(12)}
\end{displaymath}



圖四十一

這個定理直觀論證起來很容易(以現代觀點),分成三個步驟如下:

(i) 兩個相似三角形面積之比,等於邊長平方之比。

(ii) 兩個相似多邊形,可以分割成同樣多個的相似三角形。

利用(i)及合比定理可知:兩個相似多邊形面積之比等於對應邊平方之比。特別地,對於兩個相似正多邊形也成立。

(iii)圓可以看作是內接正多邊形的「極限」,或無窮多邊且每邊是無窮小的內接正多邊形。因此,兩圓面積之比等於半徑平方之比。

對於古希臘人來說,(i)與(ii)的證明是容易的,但(iii)卻是一大困難, 主要是缺少實數的理論與極限論證法。

定理十三:設 $\triangle ABC$$\triangle DEF$ 相似,則



圖四十二

證明:過 A 點作 AC 垂直於 BC,過 D 點作 DH 垂直於 EF,則 $\triangle ABG \sim \triangle DEH$,所以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G}{DH}=\frac{AB}{DE}
\end{displaymath}

又由假設 $\triangle ABC \sim \triangle DEF$,故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B}{DE}=\frac{BC}{EF}
\end{displaymath}

於是由等量代換知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G}{DH}=\frac{BC}{EF}
\end{displaymath}

因為 $\triangle ABC =\frac{1}{2} AG \cdot BC$,且 $\triangle DEP= \frac{1}{2}DH \cdot EF$,所以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\triangle ABC}{\triangle DEF}=\frac{AG \cdot BC}{DH \cdot EF}
=\frac{BC \cdot BC}{EF \cdot EF}=\frac{(BC)^2}{(EF)^2}
\end{displaymath}

定理十四:兩個相似多邊形面積之比,等於對應邊平方之比。

所謂窮盡法的原理是指:假設 M0 與 ε 為任意給定的兩個幾何量(如長度、面積或體積等等,因此它們皆為正的量,我們想像 M0 很大,ε 很小)。從 M0 減掉大於等於形 $\frac{1}{2}M_0$ 的量,剩下 M1;再從 M1 減掉大於等於 $\frac{1}{2}M_1$ 的量,剩下 M2;仿此不斷地作下去,得到數列 M1, M2, M3 ……,那麼就存在某個自然數 n,使得 $M_n < \varepsilon$

事實上,這就是愚公堅信可以將一座山挖光所根據的理由。我們也注意到,只要每次將 Mk 減掉 $(\frac{1}{\alpha})M_k$(其中 $\alpha \geq 1$),則窮盡法原理的結論仍然成立。

由於 ε 是任意給定的正數,故我們說 M0 可逐步被窮盡(exhausted)。古人說:「一尺之棰,日取其半,萬世不竭。」但是,一尺之棰終究要被窮盡。

補題:設 O 為一個圓,並 ε 為任意給定的正數,則存在一個正多邊形 P,內接於圓 O,使得

\begin{displaymath}
a(O)-a(P)< \varepsilon
\end{displaymath}

利用這個補題就可以證明定理十三了。因為

\begin{displaymath}
\frac{a(O)_1}{a(O)_2} > \frac{r_1^2}{r_2^2}
\mbox{{\fontfami...
...ectfont \char 67}}
\frac{a(O)_1}{a(O)_2} < \frac{r_1^2}{r_2^2}
\end{displaymath}

兩者皆會導致矛盾(兩次歸謬法),所以(12)式成立。詳細證明我們省略,請見參考資料16。

推論:令 $\frac{a(O_1)}{r_1^2} = \frac{a(O_2)}{r_2^2} = \pi$,則半徑為 r 的圓,其面積公式為

\begin{displaymath}
A= \pi r^2 \eqno{(14)}
\end{displaymath}

在上述論證中,古希臘人直觀地假設圓的面積存在。按理說,應該先定義什麼是曲線所圍的面積,然後證明圓的面積存在,最後再推導出它的各種公式。

然而,這樣的論證法以及優多諸斯檢定法則與窮盡法,在本質上都涉及現代的「實數論」與「極限論」。由於古希臘人對無窮的恐懼,沒有能力真正定義出實數及其運算,也無法用動態的極限論證法來落實無窮步驟的飛躍。因此,他們採用靜態的優多諸斯檢定法則與窮盡法,再配合兩次歸謬法來克服「不可共度」(無理數)的困難。

   

上頁 1234567 次頁

回頁首
 
(若有指正、疑問……,可以在此 留言寫信 給我們。)
EpisteMath

EpisteMath (c) 2000 中央研究院數學所、台大數學系
各網頁文章內容之著作權為原著作人所有


編輯:朱安強 / 繪圖:簡立欣 最後修改日期:2/17/20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