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談公平 (第 2 頁)

楊照崑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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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原載於數學傳播第十六卷第三期
.作者當時任教於美國佛羅里達大學統計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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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卜勒 (Shapley) 公平三原則

首先我們必須明白有合作才有分配公不公平的問題。否則你走你的陽關道打獵, 我過我的獨木橋捕魚,在山吃山,靠水吃水,各顧自己,就談不到分配不均的問題。 今令 ω 為一個可由多人合作的工作,而 S 表示可以參與工作的人們的集合。若 US 的一個子集,則 $\omega(U)$ 表示 U 人合作時可得的工作利潤。以前面工廠為例,則

\begin{displaymath}
S = \{ \mbox{{\fontfamily{cwM1}\fontseries{m}\selectfont \ch...
...0.1pt{\fontfamily{cwM3}\fontseries{m}\selectfont \char 14}} \}
\end{displaymath}

U={廠主, 工程師} 時,$\omega(U)=3$(萬元),若 U={廠主, 工程師, 工人甲},則 $\omega(U)=6$,若 U={廠主, 工人甲},則 $\omega(U)=0$,為了簡便起見, 令 S 中的元素以 1,2,…,n 為代號,即 $S = \{1,\cdots,n\}$。 令 $\phi(\omega)$ 表示 i 成員在 ω 工作上該得的報酬。 謝卜勒在1953年的論文中,訂下了三個公平的原則。

原則1: 報酬與名字無關,只與各人的貢獻有關。即若 ij 互換而不影響 ω 時, $\phi_{i}(\omega)=\phi_{j}(\omega)$

沒有人會反對這個原則,即同工應同酬,張三若可做李四的事,則張三可拿李四的報酬 ,與他叫張三或李四無關。

原則2: 利潤屬於工作者, $\sum_{i\in U} \phi_{i}(\omega)=\omega(U)$ 對所有 $U\subset S$均成立。

這也是一個公平的原則,U 人合得的利益,自然分給 U 裡的人。

原則3: 若有二件工作 $\omega_1$$\omega_2$, 則 $\phi_i (\omega_1,\omega_2)$ = $\phi_i (\omega_1) + \phi_i (\omega_2)$ 對所有 i 均成立。

這也是無人反對的公理,我做二份工作,自可得二分酬勞。

稀奇的是(在謝氏原論文中,他亦稱奇)。只要這三個原則,即可求出 $\phi_i(\omega)$

定理(Shapley): 根據上項三原則,若對所有 $U\subset S,\omega(U)$ 已給定, 則 $\phi_i(\omega)$ 的唯一解為

\begin{displaymath}
\phi_i (\omega) = \sum_{ U \subseteq S} r_n (s)
[\omega(U)-\omega(U-\{i\})] \eqno{(1)}
\end{displaymath}

s = U 所含之元素數目,
$r_n = \frac{(s-1)!(n-s)!}{n!}$
U-{i} 表示 U 中減去成員 {i}

雖然本定理的證明不長(大約二頁,高中代數程度),我們不在此重複,有興趣的讀者一定可以從本文的參考資料中找到。而且下文中會對(1)式做直觀的分析,即使不查證明,多數人也會相信(1)是一個公平的分配方式。為了明瞭此公式的用法,讓我們演算一下廠主的報酬,令

S={1,2,3,4}

1,2,3,4 依次代表廠主,工程師,工人甲乙。US 的子集合,共有 24=16 個。 可細列如下:

(1) 空集合及含有一個元素的集合均使 $\omega(U)-\omega(U-\{i\})=0-0=0$

(2)含有二個元素的集合有(1,2),(1,3),(1,4),(2,3),(2,4),(3,4)。 其中只有 $\omega(1,2)-\omega(2)=3-0=3$,其餘均為0,而

\begin{displaymath}
r_2=\frac{(2-1)!(4-2)!}{4!}=\frac{1}{12}\mbox{{\fontfamily{cwM0}\fontseries{m}\selectfont \char 1}}
\end{displaymath}

(3)含有三個元素的集合有(1,2,3),(1,2,4),(1,3,4),(2,3,4),其中

\begin{eqnarray*}
&& \omega(1,2,3) - \omega(2,3)=6-0=6,\\
&& \omega(1,2,4) - \o...
...a(1,3,4) - \omega(3,4)=0,\\
&& \omega(2,3,4) - \omega(2,3,4)=0,
\end{eqnarray*}



\begin{displaymath}
r_3=\frac{(3-1)!(4-3)!}{4!}=\frac{1}{12}
\end{displaymath}

(4)含有四個元素的集只有(1,2,3,4)得

\begin{displaymath}
\omega(1,2,3,4)-\omega(2,3,4)
=9-0=9,\mbox{ {\fontfamily{cwM0}\fontseries{m}\selectfont \char 47}}r_4=\frac{1}{4} \; .
\end{displaymath}

因此求得

\begin{eqnarray*}
\phi_{1}(\omega) &=& \frac{1}{12} \times 3 + \frac{1}{12} \times
(6+6) + \frac{1}{4} \times 9 \\
&=& 3.5
\end{eqnarray*}


同理可得

\begin{eqnarray*}
\phi_2(\omega) &=& 3.5 \\
\phi_3(\omega) &=& \phi_4(\omega)=1 \; .
\end{eqnarray*}


現在如果誰要再說這種分配不公平就為時已晚了,因為一旦你承認了謝卜勒三原則,則剩下的推導全是推不倒,像 a+b=b+a 之類的數學公理。而謝卜勒原則似乎又無懈可擊。因此我們不得不承認這個 3.5:3.5:1:1 是一個公平的分配法。

從另一個角度來看(1)式,我們發現

\begin{displaymath}
\omega(U)-\omega(U-\{i\})
\end{displaymath}

表示的是 {i} 加入 U 時所增加的(邊際)利潤,也就是 {i} 所帶給 U 的利潤。而 rn(s) 表示在所有 1,2,…,n 排列中,{i}s 位置而能保持前後成員不變的或然率,因 sU 所含的元素數目,也就是 {i} 成為 U 中最後加入成員的或然率。 因此(1)所表示的是 {i} 成員為 S 團體帶來邊際利潤的期望值,這自然應是 {i} 所得到的報酬。好像不容易說得清楚,且看一個例子。因前例 4!=24 太大了一點,我們在前例中減少一個工人,看看(1)的分配是什麼回事。同時也可以比較一下少一個工人時對各人收入的影響。 現在 S={1,2,3} 依次代表了廠主、工程師,及工人甲。表一的左邊有這三個數的全部排列法。其第二,三,四列代表的是在這種排列下,各人所帶的邊際利潤。以第一行的排列 1 2 3 為例。廠主先到,他不能開工,因此他帶來的利潤是 0,工程師第二個到,他與廠主合作可得 3 萬利潤,因此他帶來的邊際利潤是 3(不全是他的功勞,但算他帶來的),工人最後來,他又帶來了 3 萬利潤 因此這 3 萬就記在工人名下,因此在第一行中各人所帶來的利潤是 0,3,3,但我們沒有理由讓廠主先到,這 3! 的排列應有同等的機會(很公平是不是?)因此一平均下來, 各人所帶來的利潤,也就是他們應有的報酬是 2.5,2.5,1。表一的最後三列是代表此表與(1)式的關係, 只要仔細對照一下,就可以看出(1)所表示的就是這些排列下所產生的平均值。

排列 1 2 3 含1的 U s $\gamma_n(s)$
123 0 3 3 {1}    
132 0 6 0 {1} 1 2/6
213 3 0 3 {2,1} 2 1/6
312 0 6 0 {3,1} 2 1/6
231 6 0 0 {1,2,3}    
321 6 0 0 {1,2,3} 3 2/6
15 15 6     1
平均 (和/6) 2.5 2.5 1      

表一:對 {i} 而言的邊際利潤

若把表一的結果與先前有二個工人的結果比較, 我們會發現多來的工人乙與原先的工人甲同工同酬(很合理,是不是?), 都得了一萬元的報酬,但他所造成的另外二萬利潤則又被廠與工程師吞去了 (您覺得工人很倒霉是不是?還有更倒霉的事情在後面,如果真的要公平的話。) 因此無論由三原則推導,或由(1)式直觀,我們發現公平的分配並不像我們想像的那麼難纏。謝卜勒能看到這一點已造成他成為一代宗師的地位,他的公式已成為數理經濟學的柱石。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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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王弘倫 / 校對:陳文是 最後修改日期:4/26/20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