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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我們必須明白有合作才有分配公不公平的問題。否則你走你的陽關道打獵,
我過我的獨木橋捕魚,在山吃山,靠水吃水,各顧自己,就談不到分配不均的問題。
今令 ω 為一個可由多人合作的工作,而 S 表示可以參與工作的人們的集合。若 U 為 S 的一個子集,則 表示 U 人合作時可得的工作利潤。以前面工廠為例,則
若 U={廠主, 工程師} 時,(萬元),若 U={廠主, 工程師, 工人甲},則 ,若 U={廠主, 工人甲},則 ,為了簡便起見,
令 S 中的元素以 1,2,…,n 為代號,即
。
令 表示 i 成員在 ω 工作上該得的報酬。
謝卜勒在1953年的論文中,訂下了三個公平的原則。
- 原則1:
報酬與名字無關,只與各人的貢獻有關。即若 i 與 j 互換而不影響 ω 時,
。
沒有人會反對這個原則,即同工應同酬,張三若可做李四的事,則張三可拿李四的報酬
,與他叫張三或李四無關。
- 原則2:
利潤屬於工作者,
對所有 均成立。
這也是一個公平的原則,U 人合得的利益,自然分給 U 裡的人。
- 原則3:
若有二件工作 與 ,
則
=
對所有 i 均成立。
這也是無人反對的公理,我做二份工作,自可得二分酬勞。
稀奇的是(在謝氏原論文中,他亦稱奇)。只要這三個原則,即可求出
。
- 定理(Shapley):
根據上項三原則,若對所有
已給定,
則
的唯一解為
s = U 所含之元素數目,
且 U-{i} 表示 U 中減去成員 {i}。
雖然本定理的證明不長(大約二頁,高中代數程度),我們不在此重複,有興趣的讀者一定可以從本文的參考資料中找到。而且下文中會對(1)式做直觀的分析,即使不查證明,多數人也會相信(1)是一個公平的分配方式。為了明瞭此公式的用法,讓我們演算一下廠主的報酬,令
S={1,2,3,4}
1,2,3,4 依次代表廠主,工程師,工人甲乙。U 是 S 的子集合,共有 24=16 個。
可細列如下:
- (1)
空集合及含有一個元素的集合均使
。
- (2)含有二個元素的集合有(1,2),(1,3),(1,4),(2,3),(2,4),(3,4)。
其中只有
,其餘均為0,而
- (3)含有三個元素的集合有(1,2,3),(1,2,4),(1,3,4),(2,3,4),其中
且
- (4)含有四個元素的集只有(1,2,3,4)得
因此求得
同理可得
現在如果誰要再說這種分配不公平就為時已晚了,因為一旦你承認了謝卜勒三原則,則剩下的推導全是推不倒,像 a+b=b+a 之類的數學公理。而謝卜勒原則似乎又無懈可擊。因此我們不得不承認這個 3.5:3.5:1:1 是一個公平的分配法。
從另一個角度來看(1)式,我們發現
表示的是 {i} 加入 U 時所增加的(邊際)利潤,也就是 {i} 所帶給 U 的利潤。而 rn(s) 表示在所有 1,2,…,n 排列中,{i} 在 s 位置而能保持前後成員不變的或然率,因 s 是 U 所含的元素數目,也就是 {i} 成為 U 中最後加入成員的或然率。
因此(1)所表示的是 {i} 成員為 S 團體帶來邊際利潤的期望值,這自然應是 {i} 所得到的報酬。好像不容易說得清楚,且看一個例子。因前例 4!=24 太大了一點,我們在前例中減少一個工人,看看(1)的分配是什麼回事。同時也可以比較一下少一個工人時對各人收入的影響。
現在 S={1,2,3} 依次代表了廠主、工程師,及工人甲。表一的左邊有這三個數的全部排列法。其第二,三,四列代表的是在這種排列下,各人所帶的邊際利潤。以第一行的排列 1 2 3 為例。廠主先到,他不能開工,因此他帶來的利潤是 0,工程師第二個到,他與廠主合作可得 3 萬利潤,因此他帶來的邊際利潤是 3(不全是他的功勞,但算他帶來的),工人最後來,他又帶來了 3 萬利潤 因此這 3 萬就記在工人名下,因此在第一行中各人所帶來的利潤是 0,3,3,但我們沒有理由讓廠主先到,這 3! 的排列應有同等的機會(很公平是不是?)因此一平均下來,
各人所帶來的利潤,也就是他們應有的報酬是 2.5,2.5,1。表一的最後三列是代表此表與(1)式的關係,
只要仔細對照一下,就可以看出(1)所表示的就是這些排列下所產生的平均值。
排列 |
1 |
2 |
3 |
含1的 U |
s |
|
123 |
0 |
3 |
3 |
{1} |
|
|
132 |
0 |
6 |
0 |
{1} |
1 |
2/6 |
213 |
3 |
0 |
3 |
{2,1} |
2 |
1/6 |
312 |
0 |
6 |
0 |
{3,1} |
2 |
1/6 |
231 |
6 |
0 |
0 |
{1,2,3} |
|
|
321 |
6 |
0 |
0 |
{1,2,3} |
3 |
2/6 |
和 |
15 |
15 |
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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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1 |
平均 (和/6) |
2.5 |
2.5 |
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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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一:對 {i} 而言的邊際利潤
若把表一的結果與先前有二個工人的結果比較,
我們會發現多來的工人乙與原先的工人甲同工同酬(很合理,是不是?),
都得了一萬元的報酬,但他所造成的另外二萬利潤則又被廠與工程師吞去了
(您覺得工人很倒霉是不是?還有更倒霉的事情在後面,如果真的要公平的話。)
因此無論由三原則推導,或由(1)式直觀,我們發現公平的分配並不像我們想像的那麼難纏。謝卜勒能看到這一點已造成他成為一代宗師的地位,他的公式已成為數理經濟學的柱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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