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原載於科學月刊第十七卷第十期 .作者當時任教於台大數學系 •註釋 | |||
祖氏原理
曹亮吉 |
當大家充分了解了微積分基本定理的內涵,知道從微分可以反求積分後,積分學進入了成熟時期。雖然如此,在此之前,面積與體積也求得不少,祖氏原理是其中最具威力的方法之一。 祖沖之(429∼500)南北朝人,他的主要貢獻為新編大明曆,計算圓周率到小數第六位,以及計算球體的體積。在計算球體體積時,他曾經比較某兩個高度相同的立體,發現在距底面同高處,兩者的截面積相同,所以下結論認為兩立體的體積要相同: 「緣冪勢既同,則積不容異。」(勢:(同)高,冪:截面積。)這就是祖氏原理 1 。
用現代積分符號來表示,祖氏原理說:f(x)=g(x),則
把它稍做延伸:如果 f(x):g(x)=a:b,則 所以無論怎麼說,祖氏原理最是簡單不過,然而它的用途可真不小。 我們以同底等高的柱與錐的體積比為例,說明祖氏原理的應用。考慮一正立方體的一頂點及不含此頂點的三個面,則任一面與此頂點可聯成一方錐。這種特殊的方錐稱為「陽馬」。這樣得到的三個完全相同的陽馬因能合組成一正立方體,所以正立方體與陽馬的體積比為 3:1。其次考慮任一角錐,亦即底面為多邊形的錐。我們拿一個高度相同的陽馬與此角錐相比,則距底面同高處的截面面積之比,很容易算得是底面積之比,是個定比(不因高度而有所不同),所以角錐與陽馬的體積比就是它們的底面積之比。由於柱的體積就是底面積乘以高度,所以角錐與陽馬的體積比就是角柱與正立方體的體積比。由於正立方體是陽馬的三倍大,我們就推得角柱與角錐的體積比仍然為 3:1。 更一般的錐,其底面是由封閉曲線所圍成,而不是多邊形。然而封閉曲線可以看成為多邊形(當邊數增加時)的極限。所以透過極限的觀念,我們就得一般同底等高的柱與錐的體積比仍為 3:1。 如果前述的 f(x)、g(x) 代表兩平面區域的截線長,則祖氏原理就是說:截線長有定比的兩等高平面區域的面積比,等於該定比。具體的應用例子如:等高兩三角形的面積比,等於其底邊比;半徑為 a 的圓與半長短軸為 a 與 b 的橢圓,兩者的面積比為 a:b 等等。 祖氏原理在西方稱為 Cavalieri 原理。Cavalieri(Bonaventura, 1598∼1647年)為伽利略的學生,是義大利 Bologna 大學的教授。在1635年他出版一本書《Geometria indivisibilibus continuoum》(不可分連續體的幾何學),把平面區域看成是由沒有寬度的平行線條所組成,體積則由沒有厚度的平行平面區域所組成。然後比較同高處的截線長或截面積,而得出以其為名的積分原理。
Cavalieri 用其原理最成功的例子是,計算曲線 y=xk 下的面積。為了熟悉 Cavalieri 的想法,我們先看 k=1 的情形。如圖一,Cavalieri 想證明三角形 BCD(或 ABD)的面積為平行四邊形 ABCD 之半。在距兩底邊 AD、BC 等高處,引平行於底邊的直線,得截線 EFG 及 KLM。由於 及 分別由平行移動的線段 FG、KL 所組成,而 ,所以 與 的面積相等。又設 , , 。因為 c=x+y,所以 。在這裡 表示: 隨著 FG 做平行移動,從頂點 D 變化到底線 BC,所得截線長 之和。從平面區域是由平行的截線所組成的這種觀點, 正表示 的面積。同理 表示 的面積, 表示平行四邊形的面積。既然 與 等積,由 可知, 的面積為平行四邊形 ABCD 之半,即 。
以現代的符號來表示, 相當於
,而 相當於
。因為 Cavalieri 注意的是兩個積相比的比值,而 、 看成
、
後,其比值仍舊。用這樣的看法,上面的結果就變成
這就是我們熟知的公式。
再看 k=2 的情形,由 可得 為了求得 ,令 ,則 。 設 P、Q 為 BC、AD 的中點,而 PQ 交 BD 於 O,則 z 就是圖二中的 。假設有一立體以 (及 )為底,而在 RF 上的截面積為 z2,則該立體的體積就是 。這個立體在 上的部分與 所相應的立體是相似的:它們的高度比為 1:2,截面積比為 1:4。所以將 Cavalieri 原理加以推廣應用就得體積比為 1:8,因此 。由此可得 ,代回 ,就得 ,即 (即 )。
若以同樣的方法處理 ,則
因此 (即 )。 如此逐步上推,Cavalieri 就得到曲線 y=xk 下的面積為 (即 )這樣的結論。Cavalieri 的推論過程雖然不免粗糙,但其想法可以經由現代嚴格的積分方法與性質而得以實現;這是 的另一種求法 2 。 祖氏原理(或 Cavalieri 原理)雖然訴諸直觀,但若以現代積分的形式出現,則毫無意義不明之處。如此直觀嚴格兩種性質具備,所以在正式學習積分方法以前,用它來說明一些面積與體積的公式,在教學上是很方便的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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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楊佳芳 / 校對:楊佳芳 / 繪圖:簡立欣 | 最後修改日期:2/17/2002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