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原載於科學月刊七十二年七月號 .作者當時任教於台大數學系 •註釋 | |||
優雅美麗的球體
曹亮吉 |
有一天當你在適當距離的太空中,望著月球或地球時,你一定會認為球體是空間中最優雅美麗的立體。「適當的距離」很重要:太遠了。就像妳在地上舉頭望明月。不太像是個球體。只有圓盤的感覺;太近了,就像只緣生在地球上的人。沒法直接看清地球的形狀。
從船艦入港,先見其桅,麥哲倫之壯舉,都可推知:地面是彎曲的,可繞回原地的。但從純幾何的觀點來看。月蝕時,地球的陰影總是圓形的這件事,更可肯定地是球形的,因為各個方向的投影都是圓形的幾何體一定是球體;古時候很多天文學者就是因此相信地是球說。
和球體有關的數學,一方面來自天文、地理,如球面三角學。球面幾何學。地圖及著色問題等;另一方面從純數學的觀點,探討球體的性質,如球體的體積、表面積、(內接)正多面體等。科學月刊已陸續登過許多這些方面的題材 註1 。以下我們要專談較少提及的球體體積及球面面積。
求球體體積最主要的人物,在中國為南北朝的祖沖之 註2 ,在西方則數阿基米德。前者善用祖氏原理,後者則長於槓桿原理。把這個看來無從下手的問題給解決了。
要了解祖氏原理,先看一個例子:如圖一,設有兩個等高約三角形,其底邊長各為 a 與 b。因平行於底邊,且高度相同的兩截線 CD,EF 之比總是 a:b,所以兩三角形的面積比應該也是 a:b。把這種看法推面廣之,就得到一般的祖氏原理如下:
兩平面區域(或兩空間物體)。若有相同的高度,而平行於底邊(或面)。且高度相同的兩截線(或面)的長度(或面積)比如果為值,則兩區域(或物體)的面積(或體積)比就是該定值。
其實,從積分公式來看,祖氏原理也不過說:如果 f(x):g(x)=a:b,則 。這個原理雖然簡單,但運用巧妙,往往有驚人的表現;我們且看祖沖之的招式。
把球體看成由一層層的圓盤所疊成。把每個圓盤用一個外切正方框起來。
則這些正方形所疊成的立體稱為牟合方蓋(圖二為牟合方蓋的上半部,而整個造形就是兩種像是餐桌上擋蒼蠅用的桌罩反向疊合而成的,故名)。圓盤與外切正方形約面積比為 ,所以根據祖氏原理,球體與牟合方蓋的體積比也是 。其次,將一長等於球體面徑 2r 的正立方體套在牟合方蓋的外面。稱立方體減去牟合方蓋所剩的立體為甲。以立方體上下兩底為底。以球心為頂點,所成的兩方錐合稱為乙。現在又要比較等高處甲、乙兩立體的截面積。設球心到截面的高度為 h,則球截面圓盤的半徑為
。因此牟合方蓋截一面的邊長為
,所以甲截面(圖三中斜線部分)的面積為
它正好等於乙截面的面積。那麼甲的體積正好要等於乙的體積 。如此就得 阿基米德求積的看家本領則為槓桿原理,求得球體體積是其具體運用的極致。我們且看槓桿原理如何和球體積掛鉤。
如圖四。先看左下角的圓及三角形。將它們繞圓的直徑 AB 一圈,就得一半徑為 r 的球體和高及底面半徑各為 2r 的圓錐體。考慮離 A 點 h 處的截面。設此處球體截面圓盤的半徑為 a。則截面積為
,而圓錐體截面的半徑為 h;所以其面積為 。兩者相加再乘以 2r,則得
等式的左邊可看成將兩截面掛在槓桿左端 C 點所得的力矩,而等式的右邊則是一半徑為 2r 的圓盤掛在離平衡點 O,h 處的 F 點所得的力矩。左右兩式相等表示槓桿呈平衡狀態。現在變動截面,將球體及圓錐體的所有截面全掛在 C 點,那麼 C 點掛的是一個球體和一個圓錐體。為維持平衡,槓桿右邊的每一點都要掛上一個半徑為 2r 的圓盤;這些圓盤組成了一個高及半徑各為 2r 的圓柱體(將圖四右下角的長方形繞中線 A'B' 一圈所得的就是)。由於對稱的關係。這個圓柱體可看成是掛在 OD 的中點 E 的。亦即在 E 點掛上圓柱體可以和 C 點掛著的球體及圓錐體達成平衡。依槓桿原理。就得 因為圓柱體及圓錐體的體積各為 及 ,由上式馬上就可以導出球體的體積 註3 。 至於球面的面積,至少有兩種簡單的求法。一種相當於積分,一種相當於微分。
先說微分的方法,如圖五。如果將球體的半徑 r 增大成 r+s,以之做新球,則新舊兩球間體積之差為
因兩者之間的「厚度」為 s,所以上式除以 s 所得的量 其大小要介於新舊兩球表面積之間;且因 s 愈小,新舊兩球表面積之差愈要趨近於 0。所以讓上式中的 s 趨近於 0,所得的極限值 就是球體的表面積。
積分的方法是這樣的。如圖六,AB、CD 都平行於 X 軸,而交 Y。將圓繞 Y 軸一圈就得球面,而 則繞成一個環帶。這個環帶的面積和長為
,寬為 的長方形很近似; 愈小愈近似看成直線 BD。所以這條環帶的面積幾乎等於
。但是因為 與 相似( 很小時,把 BD 想成是過 B 點的切線),所以
,因此環帶的面積幾乎等於
。將 Y 軸分割成為小 EF 之和,再將各環帶的面積相加,就得球面的面積為
不但實際的球體優雅美麗,抽象的數學球體的性質漂亮,這些性質的證明也令人激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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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修改日期:2/17/2002 |